南京茂奇森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茂奇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7166号之一
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589445300B,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罐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茂奇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8090396K,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茂奇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茂奇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64元,减半收取计86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2元,由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