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初2200号
原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学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燕子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507号。
负责人:***。
被告:南京毅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心桥东街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燕子矶街道办事处、南京毅溪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