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茂奇森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茂奇森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179号
原告:南京茂奇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8090396K),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
法定代表人:钱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茂奇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奇森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奇森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茂奇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计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壹佰元(2651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长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