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2执3820号
申请执行人:博一诚标识标牌(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乾兴众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一诚标识标牌(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北乾兴众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