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一诚标识标牌(天津)有限公司

博一诚标识标牌(天津)有限公司、河北乾兴众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2执3820号
申请执行人:博一诚标识标牌(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乾兴众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一诚标识标牌(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北乾兴众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