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终2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男,1988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鼎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曲家沟车管所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经理。
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鼎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421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国 利
审 判 员 张 淑 丽
审 判 员 麻 秋 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亚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