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05民初1006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路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黑沙图村。
法定代表人:郭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宇,内蒙古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
法定代表人:乔占国,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呼和浩特市路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迎水利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讨速号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迎水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宇、被告东讨速号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乔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迎水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东讨速号村委会支付路迎水利公司工程款404878元及利息(以40487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4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时利息37694.14,本息合计442572.14元;2.请求判令东讨速号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1日,经招投标程序,路迎水利公司与东讨速号村委会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路迎水利公司负责施工东讨速号村委会的钻井工程及配套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工程造价执行国家预决算;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签订合同后,路迎水利公司组织施工,2017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经审计得出路迎水利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为40487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东讨速号村应当按年利率4.9%向路迎水利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24日起的利息,至起诉时利息为37694.14元(4.9%×1.9×404878=37694.14),合计442572.14元。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但东讨速号村委会却拖欠工程款至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东讨速号村委会辩称:工程款应当按审计结果302107元计算支付,因为村里资金不足且路迎水利公司是主动干活,并非村委会要求,因此拒绝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下列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量确认单。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日,路迎水利公司(乙方)与东讨速号村委会(甲方)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路迎水利公司承包位于呼和浩特市东讨速号村的钻井工程及配套工程;工程地点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工程内容为打井3眼,结构为水泥焊接;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造价执行国家预决算、最终造价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甲方按工程量的完成情况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完工后一次性支付。2017年8月1日路迎水利公司开工,2017年12月31日工程竣工。2019年10月20日,内蒙古恒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定结算造价:302107元。
本院认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路迎水利公司请求东讨速号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048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路迎水利公司承建了东讨速号村钻井工程及配套工程,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东讨速号村委会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案涉工程造价经审定结算为302107元,故东讨速号村委会应当支付工程款302107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路迎水利公司要求东讨速号村委会从2017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于2019年10月20日进行审计,审计审定结算造价为302107元,故应当以302107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路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2107元;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路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10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2107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呼和浩特市路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呼和浩特市路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慧珍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