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力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信力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川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会理天建新能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425民初1294号
原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信力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监事。
原告:四川省川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述三原告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天建新能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凉山州会理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信力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川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天建新能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申请和解,本案延期审理,其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三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信力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川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