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6720号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兴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BM6XB。
法定代表人:何信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7P39B。
法定代表人:刘易达。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77元,由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艳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本汶
书 记 员 解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