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潘淑君,**与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财保20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07月18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潘淑君,女,汉族,1963年04月16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人**、潘淑君与被申请人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淑君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置换保全申请,申请用现金置换已查封的房屋。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淑君的置换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置换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 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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