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源市启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万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268号
原告:万源启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32号1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胡翠业,董事长。
被告:四川万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片区D1-2和D4-2地块内红星国际广场一期AB区1-2幢20-8。
法定代表人:黄礼瑶,总经理。
原告万源启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万源启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源启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