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2708号
原告: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曾用名: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七社。
经营者:邓永保,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才勇,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四川万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辖区莲花湖片区IIID1-2和IIID4-2地块内红星国际广场一期广场A、B区1-2幢20-8。
法定代表人:黄礼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万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号,由原告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