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1民初4663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蟒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虎,男,该公司会计。
被告:苏州鸿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90号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鸿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朱庄居委会办公楼208室(E)。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鸿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鸿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30元,由原告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岳慧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