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8号1栋3**3层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XDWO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04320P。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21)川101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