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茂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0民初44号 原告: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远公司)与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2021年1月21日、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远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民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茂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民德公司向茂远公司支付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款27350132.91元及违约金5004993.65元及利息;2.确认茂远公司对其承建的内江“绿岛银座”二期项目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27350132.91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民德公司承担。茂远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民德公司向茂远公司支付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价款22755680.08元及违约金82489.3元;2.判令民德公司向茂远公司支付附属装饰工程价款925477元及违约金87920.31元;3.确认茂远公司对其承建的内江绿岛银座二期项目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5103129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茂远公司承建民德公司绿岛银座项目的主体及装饰工程,分别于2018年7月28日、8月20日、2020年6月25日与民德公司签订了《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附属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又于2019年3月10日及2020年6月25日签订了《室外总平工程施工补充协议》、《附属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现商住楼二期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且通过审计,结算审定金额为39257139元,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及附属装饰工程也均竣工验收,结算总价分别为23459464元及925477元。但民德公司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茂远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也未在竣工结算后按结算价向茂远公司支付工程款,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茂远公司二期主体工程、商业街装饰工程及附属装饰工程款共计51031290元及违约金。 民德公司辩称,欠付工程款属实,但对主体工程的已付工程款金额有异议,民德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0729954元,对“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及附属装饰工程价款无异议。茂远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民德公司要求其进行返修。合同中对违约金及利息部分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现民德公司正在进行清算,无力支付。 茂远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八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双方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室外总平工程施工补充协议》《附属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附属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茂远公司承建民德公司“绿岛银座”项目二期主体工程、“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及附属装饰工程,其中《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23.1.2款约定,民德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清工程进度款,欠付额需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 第三组证据:二期项目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款确认函》。证明茂远公司承建的“绿岛银座”二期主体工程已经相关责任检查单位验收,符合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其审定结算总金额为39257139元。经茂远公司、民德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再次确认,民德公司仅向茂远公司支付工程款10729291.92元,扣除工程质保金后,尚欠工程款27350132.91元。 第四组证据: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申请书》、《工程结算书》。证明茂远公司已经按时按量完成商业街装饰工程,双方对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结算,结算价格为23459464元;茂远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10月20日向民德公司报备工程进度并申请拨付工程款,但民德公司均未支付。 第五组证据:附属装饰工程《竣工结算书》。证明茂远公司按时按量完成了附属装饰工程,双方于2018年10月28日办理了工程竣工结算,结算价格为925477元。 第六组证据:违约金计算方式表、工程款项收款明细表、银行收款凭证、确认书。证明民德公司根据茂远公司申报进度支付工程款共计10729954元,其中有600万元款项系茂远公司代民德公司暂收,民德公司实际仅向茂远公司支付工程款4074954元;本案违约金是根据民德公司付款进度及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所计算。 第七组证据: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主体工程及附属装饰工程的施工日志、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部分对外分包合同、分包结算、施工人员身份信息、入库单。证明茂远公司对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主体工程及附属装饰工程施工过程及进度;茂远公司完成了施工质量验收。 第八组证据: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的部分材料报审表、施工日记、对外分包合同、分包结算、材料收(发)货单。证明茂远公司对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的施工过程及进度;茂远公司为完成该工程的施工进行了对外分包、分包结算以及材料采购。 民德公司对茂远公司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第一、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第三、第四、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部分装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已付款明细予以认可,违约金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违约金;第七、第八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茂远公司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其余证据应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茂远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2日,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环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不含爆破)、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输变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2018年7月28日,茂远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与民德公司(建设单位、甲方)签订《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茂远公司承建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工程内容为商业综合楼1栋设计施工图纸剩余部分的土建、安装和装饰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立项批准备文号:川投资备〔51101***041801〕0022号。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剩余范围的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工程。合同工期为2018年7月30日至11月30日,合同价款为27821094元。其中,合同17.工程量确认:乙方每月28号向甲方提交当月按施工顺序、施工部位或单幢楼层已完工单项工程工程量报告,甲方于次月10号前予以确认。报表格式由甲方统一制发。1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经甲方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文件后,次月2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的85%。22.2竣工结算审核: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两月内完成审核并确认……逾期未完成审核确认加的,可按乙方提交的结算造价暂付工程款。22.3结算价款支付:甲方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工验收备案资料(施工方部分)办理完竣工结算后60日内,扣除保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总价的3%)部分付清工程款。23.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期限付清工程进度款的,欠付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23.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专用条款第20条约定期限付清工程款的,欠付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2018年8月10日,双方还签订《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对茂远公司领用及自购的材料费用结算进行补充约定。 2019年3月10日,茂远公司与民德公司签订《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室外总平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茂远公司承建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室外总平工程,工程工期为220天。承包总价为3484866.39元,工程结算形式为协议约定工程承包总价+签证总价,工程进度款申报及其他相关事宜均参照《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执行。 2019年4月10日,茂远公司与民德公司签订《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附属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茂远公司承建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附属工程,工程工期为240天,承包总价为2068163元,工程结算形式为:协议约定工程承包总价+签证总价,附属工程进度款申报及其他相关事宜,均参照《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合同签订后,茂远公司对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项目进行修建。茂远公司提供的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4日,于2020年6月19日验收合格。现该工程已交付使用。 2020年7月12日《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结算书》中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载明,该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竣工结算价为33368537元,其中建筑工程金额为5127785.03元+安全文明施工费100301.38元+规费70537.21元=5298623.62元,装饰工程金额为22659070.82元+安全文明施工费286831.46元+规费306452.03元=23252354.31元。同时,该结算书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了各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及金额。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造价咨询人在结算书中加盖公司印章。 2020年7月12日,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诚结审字﹝2020﹞第067号)载明,民德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与茂远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二期工程27821094元,总平工程补充协议金额3484866.39元,附属工程补充协议金额2068163元。合同约定建设工期为120天。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双方协商决定,民德公司同意施工单位办理该工程结算,并已签署工期谅解协议(详见《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工期谅解协议》)。送审结算总金额为40595666元。审核结算总金额为39257139元,(其中二期工程:33368537元,总平工程:3805177元,附属工程:2083425元);审减率为3.3%。2020年9月16日,民德公司出具《工程款确认函》,确认茂远公司承建民德公司开发的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工程结算金额39257139元,截止2020年9月16日,已支付工程款10729291.92元,扣除质保金1177714.17元,尚欠工程款27350132.91元。对已收取的工程款,茂远公司提供了2018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部分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及银企通平台电子回单予以证明。该部分单据共计金额12110000元,其中2018年6月26日26万元附言为工程款,2019年9月23日600万元附言为借款,其余转账凭证附言均为往来款。同时,茂远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民德公司现金支付了两笔工程款共计545000元,并提供其出具的收据予以证实。前述金额共计12655000元。根据茂远公司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及茂远公司与民德公司签订的《确认书》显示,民德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借款600万元,并通知***将该借款转至茂远公司账户。经茂远公司、民德公司对该笔款项结算,其中4074954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剩余1925046***公司已返还给民德公司。 3.2018年8月20日,茂远公司与民德公司签订《附属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茂远公司承建民德公司附属装饰工程,工程造价824882元,工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合同还约定,工程全面完成,经民德公司验收合格后,由茂远公司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到民德公司后,于2018年底民德公司支付工程总额的97%给茂远公司。剩余3%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到后工程无质量问题,民德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质保金。2018年10月28日,茂远公司与民德公司签订《附属装饰工程竣工结算书》,对民德公司办公室装饰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其中合同结算价824882元,签证结算价100595元,合计结算价925477元。该结算书中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中显示,该工程内容为民德公司办公室装修改造、繁华里售楼部装饰改造、员工食堂装修改造、招商办公室装修改造。该结算书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详细记载了工程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量及金额。 4.2020年6月25日,茂远公司与民德公司签订《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茂远公司承建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合同工期为2020年7月10日至10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包干合同价为23411077元。工程内容为商业综合楼设计施工图纸内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通风工程、及商业地下停车场改造装饰工程。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川投资备﹝51101***041801﹞0022号。2020年8月20日,茂远公司向民德公司出具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申请书》,申请拨付装饰工程2020年7月开工-2020年8月形象进度款9537095元的85%,即8106530.75元。2020年10月20日,茂远公司再次向民德公司出具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申请书》,申请拨付装饰工程2020年9月-2020年10月形象进度款12843530元的85%,即10917000.5元。在该两份申请书中,监理单位栏加盖了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项目部章。在两份申请书中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显示,工程内容为公区装饰、安装、园林绿化、附属商业停车场装饰工程,并记载各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及金额。 2020年11月15日,茂远公司与民德公司签订《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工程结算书》,对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其中合同结算价23411077元,签证结算价48387元,合计结算价23459464元。茂远公司、民德公司与成都融世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竣工移交确认书》,确认内江“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已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上述三公司验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于2020年10月30日由茂远公司移交给成都融世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民德公司是否应向茂远公司支付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款27350132.91元及违约金5004993.65元及利息;2.民德公司是否应向茂远公司支付内江“繁华里”商业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价款22755680.08元及违约金82489.3元;3.民德公司是否应向茂远公司支付附属装饰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价款925477元及违约金87920.31元;4.对前述工程款,茂远公司对其承建的内江“绿岛银座”二期项目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茂远公司与民德公司就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签订的《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室外总平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附属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茂远公司、民德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茂远公司提供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书以及部分材料报审表、施工日志、质量验收记录、入库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证实案涉工程审核结算总金额为39257139元。双方经结算确认截止2020年9月16日,民德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729291.92元,扣除质保金1177714.17元,尚欠工程款27350132.91元未付。故民德公司应向茂远公司支付工程款27350132.91元。民德公司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关于民德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根据《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第18条、23.1.2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民德公司在收到茂远公司提交的经民德公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文件后,次月20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5%。民德公司未按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期限付清工程进度款的,欠付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茂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每月施工进度及民德公司应付的进度款金额,且民德公司在茂远公司施工期间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茂远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民德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关于未付工程款,根据《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第23.1.3条约定,民德公司未按专用条款第20条约定期限付清工程款的,欠付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双方于2020年7月12日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民德公司在结算后未支付相应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民德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予以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对因民德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充分证明,考虑违约金应以赔偿为主,惩罚为辅,本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风险等因素作综合评判,酌情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调减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本案违约金、利息应以工程款27350132.9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茂远公司对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茂远公司提出的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在27350132.9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繁华里”商业街装饰工程及附属装饰工程价款,因双方该两项装饰工程合同关系与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故本院不予处理,茂远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350132.91元及违约金、利息(以工程款27350132.9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内江“绿岛银座”商住楼项目二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7350132.9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833.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7833.47元,由原告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133元,由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670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发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夏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