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财保5号 申请人: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108号1栋3**3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5.17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内江“绿岛·银座”楼盘的房产,以3025.17万元为限;查封时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