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39***与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3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凤凰文化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刘必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629元,合计1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正兵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