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银亮,男,1975年4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504043413,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桂吴村一组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凤凰文化广场5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刘必芬,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银亮与被申请人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苏0903民初5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32050173503800000117银行存款60900元。万银亮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万银亮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32050173503800000117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正兵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