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39号
申请人:万银亮,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凤凰文化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刘必芬,经理。
申请人万银亮与被申请人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银亮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9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银亮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9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9元,由申请人万银亮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正兵
书 记 员 孙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