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新3224执保6号
洛浦县万安新型建材厂、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浦县颖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成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洛浦县万安新型建材厂与被保全人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洛浦县颖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马成胜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洛浦县颖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马成胜名下152705元限额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等值的财产。经本院保全,我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152705元限额的存款。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2)新322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