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25曰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伊州区。 原审被告: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二十二区人民南路6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疆万家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二十六区北海东街1473-20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桥公司),原审被告新疆万家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60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于2023年2月16日网络平台线上线下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万家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上诉人***在申请缓交后的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霞 审判员 叶 建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