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2314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二十二区人民南路6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