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2109号之二 原告:***,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二十二区人民南路6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马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