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713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7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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