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713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7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