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关于某某申请执行郑州市市政维修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异2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岗杜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利害关系人:郑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平路以西、四环路以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郑州市市政维修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郑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灵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