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连锐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周勇
审判员*皓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