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圣卡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初8436号
申请人河南圣卡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1号卖场11层07号。
法定代表人张留锋。
委托代理人周晓波,公司员工。
申请人郑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环支路5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保雷。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圣卡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圣卡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河南圣卡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钰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