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77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太,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南京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0544886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志航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士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伯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如歌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