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713号
原告:李箕红,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站,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0544886K),住所地在江宁区禄口街道志航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09月21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州市。
原告李箕红诉被告南京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李箕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箕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箕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箕红负担。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