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森鸿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7544号
原告:成都市森鸿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C区41栋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成都市森鸿达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民房村3社、天宫村9社(生产车间1层)(简阳市贾家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森鸿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森鸿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森鸿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