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森鸿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2709号

原告: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C区41栋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杰,总经理。

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民房村3社、天宫村9社(生产车间1层)(简阳市贾家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忠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