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2709号
原告: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C区41栋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杰,总经理。
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民房村3社、天宫村9社(生产车间1层)(简阳市贾家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忠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