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2179号
原告:***,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贾家镇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3270784168。
法定代表人:李忠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