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04民初24348号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号办公楼18楼单元1、7、8、9、10、11及12。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贾家街道高坡社区12组109号(属贾家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简称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易焕消防公司)、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渣打银行成都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焕消防公司、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与易焕消防公司签订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于起诉之日提前到期;2.易焕消防公司向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5873.47元、利息74162.42元、罚息38705.43元(暂计至2023年2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795873.47元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19%、9.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易焕消防公司立即支付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的律师费5500元;4.李某某对上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易焕消防公司、李某某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2日,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与易焕消防公司签订《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合约》,约定:易焕消防公司向渣打银行成都分行贷款15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9%(LPR+15.15%),本合约中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该利率为借款人签署本贷款合约之日届时现行有效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月供还款金额为54984.03元。李某某对于此笔贷款在本金1750000元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银行向第三方支付的清收费用等其他费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20年9月28日,渣打银行成都分行按《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合约》的约定,向易焕消防公司发放1500000元贷款。贷款发放后,易焕消防公司自2022年6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2日,易焕消防公司累积欠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795873.47元,利息、罚息、复利33385.56元。因易焕消防公司逾期,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以诉讼的方式宣布易焕消防公司向渣打银行成都分行提交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无抵押贷款合约》项下全部贷款于起诉之日提前到期,并以提前到期为基础要求易焕消防公司、李某某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被告易焕消防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2日,易焕消防公司、李某某与渣打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约定: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向易焕消防公司发放贷款金额150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1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月供还款额54984.03元;逾期还款罚息率为借款人所适用年利率的50%;李某某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易焕消防公司申请的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保证期间为本贷款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银行依约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银行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之日起两年;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支付费用属违约事件,银行有权宣布全部贷款立即提前到期,并计收罚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保证人应赔偿银行因对其欠款进行诉讼催收而发生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2020年9月28日,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向易焕消防公司发放贷款1500000元。渣打银行成都分行确认易焕消防公司借款后,易焕消防公司自2022年6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2月2日,易焕消防公司累积欠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795873.47元、利息74162.42元、罚息38705.43元,共计908741.32元。
2022年8月20日,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与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委托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代理费为5500元。2022年9月23日,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向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转款支付律师代理费5500元,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向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出具了金额为5500元的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贷款发放通知单》、《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表》、《聘请律师合同》、发票、电子回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易焕消防公司、李某某与渣打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约签订后,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已按约向易焕消防公司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易焕消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约约定,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可以主张贷款提前到期并请求清偿剩余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23年2月2日,易焕消防公司尚欠本金795873.47元、利息74162.42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9%,罚息利率为年利率的50%即9.5%,两者相加为28.5%,已超过年利率24%,应予裁减。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当庭表示无法计算出罚息中超出保护上限的部分,对其请求的已产生的罚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23年2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李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易焕消防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已实际支出律师费5500元,符合双方《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关于律师费用的约定,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签订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于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25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5873.47元、利息74162.42元(截止2023年2月2日,自2023年2月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95873.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5500元;
四、被告李某某对被告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74元、财产保全费4694元,由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43元,由被告四川易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10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