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0民初3817号
原告:夏某,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夏某与被告曾某、四川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76元,由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