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5551号
原告:成都市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成都市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