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129号
申请人: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四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北10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492435(1-1)。
法定代表人:苗振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新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24号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16647841。
法定代表人:李莹莹。
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市新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13705.78元(1.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卉市场支行,账号:93×××54;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融广场支行,账号:25×××21)。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市新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13705.78元(1.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卉市场支行,账号:93×××54;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融广场支行,账号:25×××2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