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新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新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9380号
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里9号院3号楼2单元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4CP546X。
法定代表人:王文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新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24号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16647841。
法定代表人:李莹莹。
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新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