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3民初527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好哥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大水井村五组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3MA65KWX767
经营者:***。
被告:四川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大道三段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NPD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好哥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四川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好哥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好哥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好哥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5元,本院予以免除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