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久溪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1114号
原告:重庆久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0494169B。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四川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NPDXE。
法定代表人:邓成琼。
原告重庆久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与《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原告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56元,若逾期不缴纳,本案将按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久溪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成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静
书 记 员 冉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