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3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四川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NPDXE。
法定代表人:邓成琼,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四川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40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50185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等合法费用,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27元、执行费661元。
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上述费用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欧阳烨
书 记 员 聂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