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因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5344号 原告:雷年太,男,汉族,1957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银花,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因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雷年太诉被告四川科因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雷年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年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年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计656.5元,由原告雷年太承担。 审判员 范 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