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1063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四川科因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科因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因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四川科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涉案6幅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5日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6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科因公司辩称,认可转载了涉案文章,但是出于宣传公益的目的进行转载,不知道是否侵权,也不知道是侵犯了谁的权利,没有侵权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即便构成侵权,赔偿数额也过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摄影作品详情
涉案作品编号为IMG_7597、IMG_7687、IMG_7735、IMG_7791、IMG_7802、IMG_7875,拍摄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7日至7月10日。上述作品为**越拍摄并于2015年8月17日发表在腾讯新闻,文章题目为“【存在】留守儿童的暑假”,并注明第73期“摄影报道**越”。原告当庭展示了作品原图信息,并通过手机搜索的方式搜索到上述发表内容。
2015年12月25日和2018年8月10日,***(乙方)两次与**越(甲方)签订专有使用授权协议,就《大货夫妇》等摄影作品进行约定,内容为**越将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授予***以专有使用权的方式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该专有使用权特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甲方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就第三方侵犯甲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友好协商、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本人已发表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由乙方专有使用,本人不在就此向任何第三方以诉讼或其他方式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性有关权利。授权书后附有作品样图。
二、侵权事实
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可信时间戳证据保全,该认证证书记载:2015年8月25日被告四川科因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四川科因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发布文章《留守儿童的暑假》,使用涉案6幅摄影作品用于文章配图。庭审中经核实,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删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作品的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图、作品发表情况、授权书等证据,在被告四川科因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财产权。
被告四川科因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6张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使用,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图片,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相应责任。鉴于原告核实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摄影作品,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处理。
关于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四川科因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数量、拍摄难度、作品独创性、拍摄成本、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图片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科因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四川科因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