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1042号
申请人: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中心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RAH0H30。
法定代表人:周泉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26幢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55358957。
法定代表人:王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