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号
原告: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RAH0H30。
法定代表人:周泉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55358957。
法定代表人:王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40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3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无锡云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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