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丰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745号
原告:昆明丰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商务公寓B幢12层第1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欣(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云南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26幢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55358957.
法定代表人:王绩。
原告昆明丰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公司)与被告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丰顺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丰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元,由丰顺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