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8741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合陈镇甘杨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1民初87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东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8931865K。
法定代表人*有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兴化市合***杨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兴化市合***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81MA1N3NEN6U。
法定代表人曹桂中,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合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合***杨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被告于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反诉,后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兴化市合***杨村经济合作社撤回反诉。
已经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