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成宇家庭农场、成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1民初9492号
原告: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8931865K。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城东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靖江市**家庭农场。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祖师村文武殿。
负责人:**,经营者。
被告:**,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阳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农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绿阳公司诉称,2016年,被告向我公司采购两批蔬菜大棚,至今尚欠货款3338714.1元,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此款,并承担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靖江市**家庭农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工程地在江苏省靖江市区域,依照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绿阳公司为被告**农场加工、安装蔬菜大棚,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存在书面合同关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不适用,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被告**农场在江苏省靖江市,被告**在上海市长宁区,据此本案可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靖江市**家庭农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