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旭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20民初20622号

原告:上海旭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上海旭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旭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书记员宋丹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