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靖江市某某家庭农场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8931865K,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赵有敢,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靖江市**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QEW4794,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同上。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家庭农场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苏1282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靖江市**家庭农场给付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价款3338714.1元,约期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30万元、8月30日前付40万元、12月30日前付50万元、2020年3月、6月、9月前各付50万元,余款638714.1元于2020年12月底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有一期不按约付款,则申请人可立即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欠款并且被执行人须立即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以下余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付款之日);案件诉讼费167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靖江市**家庭农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靖江市**家庭农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微信帐户上有12163.68元,已扣划作为本案的部分执行费。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A×××××的东风日产小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能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向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靖江市**家庭农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并委托**身份证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查**在上海的不动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靖江市**家庭农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东剑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靖江市**家庭农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靖江市**家庭农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以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2执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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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丽云
审判员  赵浩平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