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海润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39号
原告郑州海润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28号嵩阳饭店11楼,注册号410102100001272。
法定代表人杨帆,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61337F。
法定代表人葛振清。
被告郑州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721803727G。
法定代表人贾英迪,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翔,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莹,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海润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海润广告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