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392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6133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