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392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6133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博